(2016)鲁061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胡晓光诉被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为违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3行初19号原告胡晓光,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兴尧路**号内**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70********。被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邹长清,局长。原告胡晓光诉被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为违法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予以分别立案。本院受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被拆除房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故应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朱淑杰审 判 员 刘晓凤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