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唐县姜店镇王楼村民委员会诉张国栋、刘喜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民委员会,张国栋,刘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45号原告高唐县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冲斗。被告张国栋。委托代理人郭安康。被告刘喜燕。本院在审理高唐县姜店镇王楼村民委员会诉张国栋、刘喜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县姜店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国栋、刘喜燕4.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国栋、刘喜燕4.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