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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求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求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378号嘉南公寓会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曹小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求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求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 涛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