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波、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1号申请人高波,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斌,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波诉被申请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斌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与张庆霞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斌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