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冯月花与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6行赔初4号原告冯月花。被告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任局长。地址涉县平安大街214号。原告冯月花不服被告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月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白志秀审 判 员 孙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