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6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冯月花与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6行赔初4号原告冯月花。被告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任局长。地址涉县平安大街214号。原告冯月花不服被告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月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白志秀审 判 员  孙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