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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香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少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香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张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262-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香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少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香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少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实际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有账户且账户内有存款,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少忠在银行账号内存款元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院账号:0205012090004208;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白沙大道支行;开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