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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茹、董欣雨申请执行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茹,董欣雨,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郭茹,女,申请执行人董欣雨,女,法定代理人郭茹,女,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三组。负责人李影辉,系马村三组组长。郭茹、董欣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村三组应给付郭茹、董欣雨每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92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郭茹、董欣雨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