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梅州市万顺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顺彩盒纸品有限公司,陈顺明,陈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梅州市万顺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顺彩盒纸品有限公司,陈顺明,陈建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45号原告深圳市精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平。委托代理人唐天楼,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小凤,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州市万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顺明。被告深圳市万顺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明,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建平,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桑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精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精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3073.5元,由原告深圳市精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