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青岛重茂工贸有限公司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九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重茂工贸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九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重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惠娟,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厚,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九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肖占滨。申请执行人青岛重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九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重茂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九标段项目经理部给付货款115万元及诉讼费用1394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7798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