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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于广先诉崔明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先,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明智,尹逊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于广先,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裴晓君,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德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明智,男,住敦化市。被告尹逊营,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先诉被告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明智、尹逊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广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于广先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