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于广先诉崔明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先,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明智,尹逊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于广先,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裴晓君,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德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明智,男,住敦化市。被告尹逊营,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先诉被告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明智、尹逊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广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于广先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