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亚丽诉李艳华、严琼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丽,李艳华,严琼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692号原告李亚丽,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钢,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艳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严琼仙,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亚丽诉被告李艳华、严琼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8元,减半收取10919元,由原告李亚丽负担,余额10919元退还原告李亚丽。审 判 长 曾惠祥人民陪审员 许 雁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