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志学与永康市琞鑫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学,永康市琞鑫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722号原告:金志学。委托代理人:颜远能,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琞鑫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131-12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徐进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学与被告永康市琞鑫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志学负担。审 判 长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人民陪审员 陈章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