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罗勇与胡华勇、吴季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勇,胡华勇,吴季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罗勇,男。被执行人胡华勇,男。被执行人吴季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胡华勇、吴季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华勇、吴季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华勇、吴季株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照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