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建军、黄秀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建军,黄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义荣,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赫建丽,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潘建军,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南涧县。被执行人:黄秀全,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建军、黄秀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4)南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潘建军、黄秀全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潘建军、黄秀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段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