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周秀玲、张钦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周秀玲,张钦军,高学理,李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66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负责人王建西,行长。被执行人周秀玲,女,1970年1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钦军,男,196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学理,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广川,男,1968年8月生,农民,住单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提取被执行人高学理工资26000元,提取李广川工资13000元。因二被执行人的工资仍在扣留中,需很长时间扣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