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雷与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雷,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98-1号申请执行人江雷。被执行人吴红。申请执行人江雷与被执行人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雷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3760.5元,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760.5元后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