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黎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XX,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54号原告黎XX,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卢XX,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黎XX负担。审判员 史发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