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与永嘉县永安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永嘉县永安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牛岩坞。法定代表人:周杰。被告:永嘉县永安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村。法定代表人:杨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诉被告永嘉县永安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桐庐杰达绝热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徐晓林人民陪审员 林XX人民陪审员 徐国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植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