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张坤、王丽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张坤,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岐,涡阳县石弓镇计生办工作员。委托代理人:李朝杰,涡阳县石弓镇计生办工作员。被执行人:王张坤,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丽,女,1984年8月3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涡行非审字第00089号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王张坤、王丽未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004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在金融机构(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柯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