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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俊宇与被告杨舒晴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宇,杨舒晴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693号原告:任俊宇,男,汉族,2010年9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公盛村6-4号。法定代理人:任保龙,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公盛村6-4号。被告:杨舒晴,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庄子六巷9号2栋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宇与被告杨舒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俊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俊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共计65元,由原告任俊宇承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