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建伟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伟,农民。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建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建伟伙同李佩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建伟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张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建伟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伟撤回上诉。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书元审 判 员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