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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称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杨睿与马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睿 与 马 小 琴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称172号原告杨睿。被告马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睿与被告马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睿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