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称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杨睿与马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睿 与 马 小 琴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称172号原告杨睿。被告马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睿与被告马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睿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