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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甘荣春、胡建琳与徐正峰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荣春,胡建琳,徐正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荣春,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琳,女,汉族,住四川省丹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周士逵,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丽萍,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甘荣春、胡建琳因与被上诉人徐正峰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荣春、胡建琳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荣春、胡建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荣春、胡建琳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上诉人甘荣春、胡建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