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78号原告陈某,女,28岁。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