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亮、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亮,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66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凡,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林亮,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雄,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亮、林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