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阿普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阿普顿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财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珠海市阿普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镇明珠南路3021号A号工业厂房六楼A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庚洋,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财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落伍微黄档路41号3楼A区。法定代表人吴火财。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阿普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财鑫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1元,保全费人民币17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