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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方勇与滁州哈勃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滁州哈勃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方勇,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哈勃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小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与被告滁州哈勃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勇负担。审 判 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