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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申请执行乌审旗万德裕商贸有限公司、武建平、武晓科、赵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支行,乌审旗万德裕商贸有限公司,武建平,武晓科,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支行。委托代理人陈占祥,男,汉族。被执行人乌审旗万德裕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武建平,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69946180-3。被执行人武建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武晓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乌审旗万德裕商贸有限公司、武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审旗万德裕商贸有限公司、武建平、武晓科、赵建军偿还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旗支行欠款本金17793895.4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乌审旗万德裕商贸有限公司、武建平、武晓科、赵建军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局依法通过评估拍卖其抵押物,依法三次拍卖因保留价过高无人竞买导致流拍。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14057793元以物抵债,抵顶给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支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建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5号4号楼3号房产:1、(紫金国汇客房部),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XX**号,建筑面积为1008.56平方米。2、(紫金国汇KTV包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6X**号,建筑面积为1008.56平方米,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14057793元以物抵债,抵顶给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支行。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旗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彩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