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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淑青与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青,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006号申请执行人姜淑青。被执行人王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淑青与被执行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