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淑青与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青,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006号申请执行人姜淑青。被执行人王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淑青与被执行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