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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马会平与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平,陈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马会平,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告陈淑琴,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原告马会平诉被告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立案之日至本案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陈淑琴的身份信息,且其提供的被告陈淑琴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会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马会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浦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