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治军与张文礼、张文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军,张文礼,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军,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张文礼,男,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教师,现住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无业,现住固阳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王治军申请执行张文礼、张文军借贷纠纷一案中,债务已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固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