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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余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余某,居民。被告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