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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坦修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97号罪犯余坦修,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鼎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坦修犯聚众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对于无法追回的赃物蓝色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由被告人退赔失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28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坦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坦修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34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8217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34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8217元。本院认为,罪犯余坦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坦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坦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坦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次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8217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