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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皇甫勇军与李泉、李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勇军,李泉,李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0-1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被执行人李泉。被执行人李棋伟。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与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泉、李棋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皇甫勇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李泉已支付案款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