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皇甫勇军与李泉、李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勇军,李泉,李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0-1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被执行人李泉。被执行人李棋伟。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与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泉、李棋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皇甫勇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李泉已支付案款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泉、李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