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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万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24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沿S364线从江门市司前镇往水口镇方向行驶。当天21时30分许,行驶至开平市××乐园门口路段,与由刘某驾驶(搭载何某英)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6.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与何某英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查获经过、证明、血液提取及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