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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锡仓诉被告李久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仓,李久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锡仓,男,汉族。被告李久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仓诉被告李久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锡仓以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锡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久昌承担25元,退付原告李锡仓25元。审判员  延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