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锡仓诉被告李久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仓,李久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锡仓,男,汉族。被告李久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仓诉被告李久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锡仓以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锡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久昌承担25元,退付原告李锡仓25元。审判员 延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