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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牧帮根、蔡子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牧帮根,蔡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牧帮根,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蔡子香,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牧帮根、蔡子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牧帮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周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