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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6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春林、王传会与张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王传会,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6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申请执行人王传会。被执行人张航。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王传会与被执行人张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春林、王传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航住所地在南漳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南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波执行员  浦长军执行员  龚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开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