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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某,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