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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异1号案外人秦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负责人谢朝晖。委托代理人尹恒,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新建,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组。法定代表人周建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南红牌楼。法定代表人周秀蓉,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建波,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九峰投资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复方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未销售、未备案的房产(权证号:2038423、2038424、2038573)。查封后,案外人秦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辉称,2014年7月31日,其与九峰投资公司、复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1栋16层17号办公用房。秦辉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已占有使用。综上,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作出(2015)成执保字第28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九峰投资公司、复方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未销售、未备案的房产,其中包括秦辉提出异议的九峰国际1栋16层17号办公用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秦辉提出异议的房屋,系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九峰投资公司和复方公司名下,该房屋用途为办公,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对案外人秦辉对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1栋16层17号办公用房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秦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