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军诉被告韦万鹏、程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军,韦万鹏,程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46号原告王大军,男,住东明县。被告韦万鹏,男,住东明县。被告程美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军诉被告韦万鹏、程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