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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泽与蒲斌、王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蒲斌,王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8268号原告张泽,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蒲斌,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王国金,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原告张泽与被告蒲斌、王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晓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被告王国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斌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泽诉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14315元,合计64315元;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蒲斌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被告王国金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给蒲斌提供担保的事实属实。被告作为担保人,借款应由债务人蒲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蒲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王国金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签字,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付款期限。同时,被告王国金在该借据上注明“如蒲斌未按时还款由王国金全权负责偿还”。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诿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王国金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蒲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王国金提供担保,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推诿不付的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4315元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4315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仅载明为“担保人王国金”,依法应视为约定不明,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本案的保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国金承担保证责任在法定保证期间内。被告蒲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泽借款50000元,被告王国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国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蒲斌追偿;二、驳回原告张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被告蒲斌、王国金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峰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