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曹成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581号罪犯曹成彪,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成彪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2012)曲中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曹成彪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曹成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成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成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成彪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