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02号原告王金生,男,汉族,1955年7月5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魏广娟,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负责人刘晓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爽烨,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生与被告王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