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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与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晶华集团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满营,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法定代表人:孙国庆,总经理。本院执行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经申请执行人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2015)德众信执字16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众信执字16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