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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马维莉与张鑫、张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莉,张鑫,陈晓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马维莉,女,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被告张鑫,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陈晓茹,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莉诉被告张鑫、张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维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