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黄宏轩贩毒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宏轩,绰号“阿猫”,男,1981年7月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2012年3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宏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被告人黄宏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宏轩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华苑宾馆701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符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购毒人员符某某身上缴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小包,从黄宏轩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从符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93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宏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化鉴定书,被告人黄宏轩的供述,证人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宏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3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宏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宏轩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宏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9377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l3rzrbjv5bxlk6ozew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运基速录员 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本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