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海南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海南人才培训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兴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桂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海南人才培训中心,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旅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海南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庆油田海南人才培训中心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琼海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或者查封被告名下位于琼海市博鳌旅游开发区博鳌˙阳光海岸项目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大庆油田海南人才培训中心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中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宏友审判员 周英俊审判员 符儒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