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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曦与韦新甜、刁吉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曦,韦新甜,刁吉川,广西厚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斯千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国渊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曦。被执行人韦新甜。被执行人刁吉川。被执行人广西厚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晓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斯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法定代表人:唐伍,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国渊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青民二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担保人马月民与张曦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A19、20栋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马月民与张曦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A19、20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