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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3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被告张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张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诉讼费3011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305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